关于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财库函〔2016〕290号
省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要求,财政部制发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度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54号),要求地方财政部门2016年选择部分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试编工作。为做好我省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编部门范围
按照财政部关于试点应选择财务管理基础较好、财务人员素质较高的部门的要求,经我厅认真研究,选取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农科院、省直属机关工委党校等4个部门开展试编工作。
二、试编工作任务
上述试点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23号)规定,试编本部门2015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重点编制政府部门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两部分,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开展政府部门财务分析撰写工作。
三、试编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建立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体系将全面、清晰反映部门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为开展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绩效监督考核、防范风险等提供支持,同时,将进一步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和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试点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沟通、扎实有序推进部门财务报告试编工作。
(二)保证质量,按时报送。试点部门要做好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与资产、负债清查核实工作的衔接,确保资产负债清查核实结果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同时,请于2016年8月30日前报送本部门2015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并保证财务报告数据质量。
(三)总结经验,完善方法。试点部门要在试编过程中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为全面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积累经验。
省财政厅
2016年6月22日